美国移民法在1990年通过了一项最新移民法案。依效加拿大设置了投资移民,因为加拿大投资移民带给加拿大资金和经营的人才,美国的投资移民当时以香港的资金和商业人才为对象,希望1997年的回归能为香港的资金流到美国设置一条通道,不过投资移民演变至今,以中国大陆的投资为最大宗。
这项法案明确声明美国欢迎投资移民。设立此项法案,是因为美国政府相信投资移民能给美国带来外国资金,加强美国的国力,并且增加美国的国民就业机会。
这项投资移民法的基本内容如下:
移民法在1990年由美国国会立法通过;
法案规定非美国公民可以经由投资新的、或者现有的公司或企业申请得到绿卡;
法案要求投资金额为50万-100万美金。视乎投资地段的经济状况而定。投资专款必须是投资款额而不是借款。每一位申请人需要提供10个工作机会给美国工人(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可合法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外国投资人的直系亲属);
美国国会通过此法案,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与加拿大成功的移民计划相竞争。根据统计,经由类似的移民计划,加拿大已获得外国投资额高达60亿美元;法案许可的投资签证分配额:每年批准10000个签证额。其中3000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萧条区域的投资者。
至今为止,并没有很多外国人使用这种签证。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国投资人不了解这个新的移民法案,另一个原因是投资移民美国的资产要求比其他国家较为严格。
美国投资移民一般分三类:
1、“新企业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2、“扩张现有企业”,可以投资或注资以增加资产或员或员工四成以上,也就是注资后,资产价值或员工人数,都为原有规模的一点四倍;
3、“投资困难企业”,企业在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五分之一。
美国的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不同之处,在于不能投资后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资移民是“实际的经营及投资”。投资者不需要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有合法得来的足够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