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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取得)

文章来源:  编辑:  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应税所得”被定义为“应计税所得”减去“扣除”。应计税所得包括“一般所得和法定所得”,但不包括“免税所得”。当然也有一些“一般所得和法定所得”被排除在应计税所得范围之外,这一排除情况适用一于非居民的纳税人的非澳大利亚来源的一般所得和法定所得。
 
一般所得及其来源判定 

    一般所得”被定义为“根据一般概念得出的所得”,其含义通常为普通法(Common Law)中所理解的“所得”的含义。当“一般所得”能够追溯至其发生的源头时,它应包含在纳税人的应计税所得之中。

    要决定某一笔金额是否属于普通法中所得的含义范围之内,有时可能极端困难。同时要判断某一笔一般所得发生于哪一个所得年度也是十分困难的。通常一笔已收到或应收到的金额本质上下是纯粹的所得就是纯粹的资本。然而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一项特定交易的利润(而不是已收到或应收到的总金额)也是一般所得。

一般所得包括以下五个主要部分:

(1)个人劳务所得

    通过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获得的个人劳务所得通常视其劳务提供地为所得来源地。然而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需使用个人的特殊技能或创造性天赋,再如报酬中包括总裁的董事费,再如发生了独立个人劳务。在这些情况下,诸如谈判及合同的签定地点及报酬的支付地点等因素也相对变得重要了。

(2)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一系列要素综合起来而产生的,如合同的谈判及签定地点,合同执行的地点以及贷款支付的流向等等。在实际操作上,为简便起见,如果上述因素大部分都发生在澳大利亚境外,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就认定为其所得来源不是澳大利亚。

(3)销售所得

    销售所得的来源取决于售出财产的类型。

    通常对于房产的销售,所得来源地为房屋的座落地。对于如货物的有形财产的销售,并联具有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有时必须同时考察多个因素发合同签定地点、谈判地点和支付地点。对于无形资产的销售如专利和著作权等,通常无形资产所在地或无形资产的使用地将被认定为所得来源地。

(4)股利所得

    通常判定股利所得的来源地是股利的支付地,但是对于投资公司而言,则为公司主要管理和控制活动据地及投资决策地。

(5)利息所得

    在澳大利亚,判定利息所得来源地最重要的因素是:借贷合同的发生地和贷款的贷出地。
 
     法定所得 

    法定所得通常包括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自然资源所得、因购买澳大利亚财产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所得、特定所得、进出口所得、资本所得及其他所得等七项。 

    非计税所得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ITAA 1997)中的第八部分列出了关于非计税所得的清单。其中第11——5款清单中包含了适用于特定实体(如慈善基金)全部所得的免税情况。而第11——10款清单中则列出了不以收到所得的人为标准的全部免税所得的情况(如基础建设借款的利息)。第11——15款清单中指明了特定类型纳税人所得中的免税情况(如国防力量成员收到的津贴)。

(编辑:Ka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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