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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年期 1. 楼宇所在地的地契(租契)年期对置业人士的长远经济负担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应先细心查明才作出购买的决定。 2. 购置「楼花」者应留意售楼说明书有关地契(租契)年期的资料。购置「二手楼」者应向地产代理查明。有关资料包括 : o 年期的长短; o 从那一年开始计算; o 尚馀的年期; o 是否仍须支付地价及费用若干。 3. 置业人士在未签署任何买卖合约时,应向代表律师查询地契(租契)续期的条款。下列是常见的续期条款 : o 可续期的地契,毋须补地价而续租,但需每年缴纳新地租,年租额是续约时房产差饷租值的3%,并保持不变直至整个年期届满为止。 o 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前(即1984年4月前)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租契,在续期时,业主可能需要按时值向政府补缴一笔相当可观的地价。 o 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即1984年4月)起至1997年6月30日前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地契,均可获得续期到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但须从续期之日期起,每年缴纳相当於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 4. 由於物业现时的业主须负责缴付物业的所有地税/地租,包括积欠的地税/地租,置业人士应向律师查询有关缴纳地税/地租的事宜(包括买卖双方在应缴、积欠、预缴地税/地租金额上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有关物业所欠缴的地税/地租已全部缴清。置业人士亦可向地政总署及差饷物业估价署查询有关物业尚欠的地税/地租 (编辑: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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