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申请。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是指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的在内地子女。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申请,不设申请截止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1979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受理时间另行公布。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如有申请意愿,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香港特区政府14日宣布,中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与香港特区政府协商后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超龄子女”可申请以单程证来港定居。特区政府发言人当天表示,这不会影响其他类别内地居民到港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据内地有关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符合规定条件而未满14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单程证来港定居,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等候内地机关审批过程中年龄达到了14周岁,便会不获批准。所谓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超龄子女”,就是指这类在等候审批过程中从未满14周岁变成年满14周岁的子女。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这类“超龄子女”只产生于2001年11月1日前,因为自2001年11月1日起,内地公安机关只会根据有关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而作出审批,等候审批过程中的年龄变化不再影响审批结果。
发言人表示,在中央现已作出有关决定后,“超龄子女”来港定居的申请、处理及审批程序,将与现在一般单程证的处理程序基本相似。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从2011年4月1日起,分批、按序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不设截止期限。首批申请人是亲生父亲或母亲于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超龄子女”。内地公安机关稍后将公布具体安排。在内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过程中,特区政府将核实申请人在港父母的资料。
就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赴港定居问题得到解决,香港特区政府向中央政府和内地有关部门致以衷心感谢。特区政府发言人还表示,“超龄子女”到港定居不占用其他类别内地居民到港定居的名额,因此不会影响其他类别内地居民到港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