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陈忠林:“全裸”才能管住裸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要管住裸官,就要结合个人财产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公示等措施,让官员全裸,没有一处“遮拦”。
“我国公务员不少,如今财产申报制度也成为趋势,这也是预防腐败和防止腐败的长效措施。”陈忠林说,裸官贪与不贪,有没有问题,是要看他的财产,建议各省市在公务员财产申报上,从裸官开始。
在结束采访前,陈忠林说出了另外一个“裸官”的概念:就是敢于在公众面前“晒”自己的收入,“晒”自己的财产,晒自己的家庭,身上没有一处“遮秘布”的官员。
陈忠林认为,官员尤其是级别较高的官员,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因此要敢于做晒秘密的“裸官”。而官员的权力越大,就越应该“晒”自己的收入。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管住那些裸官。
反腐专家:“裸官”不宜主管重大经济项目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配偶子女均已移民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反腐专家称,对于“裸官”,一般不宜将重大的经济项目交于他手,不要让他分管重大项目,或者是社保基金。
南方周末:是“裸官”,就让他丢官?
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加强对“裸官”的管理。所谓“裸官”,就是指配偶子女均移民国(境)外、独自一人留守国内的官员。“裸官”之所以被关注,缘于这个群体总是能和一些经典腐败案件扯上关系,已经成为腐败的典型。那么,对“裸官”该不该采取一刀切似的严厉措施呢?
◇ 反方:“无罪推定”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裸官”在未有证据证明其犯有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等罪行时,他就是一个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平等合法权益的公民。查证是“裸官”就要丢官,属于典型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正方:对掌握公权力的人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限制,比如官员要定期公布个人甚至是家庭成员财产,官员的公务活动及涉及官声的一些私人行动不受隐私权保护……官员不是普通人,掌握公权就必须在私权上有所舍,这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谁都知道,裙带犯罪是中国权力堕落的最主要形式,对于嘴上承诺“为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却把家人转移到国外,这样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人品本身就有缺陷,他有什么资格当官。
◇ 反方:改革开放都30年了,中国早就过了那个动辄要查什么海外关系的年代。全球化时代,国际交流、人员流动频繁,假如官员的家人在境外生活、定居纯属个人意愿,她们觉得国外更便利、更舒适,怎么能因此就让国内的官员无辜受罚?
◆ 正方:民众都知道,官员爱国、称职与否关键在于他的工作。但经验却一再告诉民众,“裸官”十之八九与腐败难脱干系。而且,被查实的腐败“裸官”,往往是贪腐到一定水准才有能力把家人送到国外,与其等查实错过抓捕,不如先让其丢官,免去继续祸国殃民的可能,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我们的监督机构足够神勇,真能做到防腐败于未然,民众哪会出此杀招。
◇ 反方:民众对腐败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矫枉过正的错误,中国历史上已经犯得太多了。事实上,政府已经认识到要加强对“裸官”的管理,也出台了一些措施。例如2009年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但把“裸官”一概去职就太极端了,官员也不容易,也要爱护。
◆ 正方:试问那些留守中国的“裸官”,除了他们手中的权力之外,中国还有没有让他们留恋的东西?如果没有,那继续保留他们手中的权力对中国公众有什么好处呢?公众会放心把权力留在这些“裸官”手上吗?如果严格按照我们干部任用条例,下级向上级负责,政府向人民代表负责,这样的“裸官”一般情况下,有哪个上级,哪个人民代表敢冒风险选用?
裸官政策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需区别对待
对于家属移民后的“裸官”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作为干部部门或者纪律检查部门,首先要全面、动态地掌握“裸官”及其家庭的全面、真实情况,对前述第一类、第二类“裸官”就必须严密掌握甚至是采取必要的监督防范手段,第一类“裸官”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就必须迅速查处;第二类“裸官”,一开始时可能动用的是正常积蓄,现在夫妻双方如果单位收入尚好,送妻子或子女出国,这在当今中国社会也属司空见惯,关键是其家人出国后,没了后顾之忧,而家人在国外学习、生活所需的高额费用,将有可能促使他走上以权谋私的贪腐之路。而第三类“裸官”,固然要监督防范,但因此完全终结其政治生命未免不合情理,需要配套的制度跟进。第四类“裸官”,则重在爱护和保护,既要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又要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使其人生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和满足。